扶養親屬免稅額限年齡 大法官會議認定違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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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作出釋字第694號解釋。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說,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目規定,納稅義務人扶養其他親屬須未滿20歲或年滿60歲始得減除免稅額,違憲。

郭姓民眾於民國92、94至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,分別列報扶養其他親屬免稅額,卻遭國稅局以該親屬未符合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的規定,予以剔除。郭姓民眾提起行政訴訟敗訴後,聲請釋憲。

根據694號解釋文,依所得稅法規定,無謀生能力的受扶養者須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。大法官認為年齡限制將影響納稅義務人扶養滿20歲而未滿60歲無謀生能力者的意願,導致這些親屬或家屬可能無法獲得扶養,違背鼓勵國人孝親目的。

解釋文表示,這項規定除以受扶養者無謀生能力為要件外,另規定未滿20歲或滿60歲為限制要件,並無大幅提升稅務行政效率的效益,卻對納稅義務人及其受扶養親屬的權益構成重大不利影響。

解釋文指出,無謀生能力者不因年齡而改變須受扶養的需要,對扶養的納稅義務人來說,是相同的財務負擔,所得稅法的年齡限制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,應從該解釋公布日起,屆滿1年即失效。

這次釋憲計有大法官蘇永欽、林錫堯、黃茂榮、葉百修、陳新民提出協同意見書;大法官羅昌發、湯德宗提出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;大法官陳春生、池啟明、黃璽君共同提出不同意見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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